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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备投资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具备投资法人的法定条件是有助于投资法人的设立登记。按照目前投资法人登记的操作程序,投资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属同时取得,如果某企业已具备法人条件,但因所经营范围中含有尚未审批的前置行政审批项目,该企业便无法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和取得法人资格。如果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实行分开登记,企业便可不受经营范围的制约,先取得法人资格,从而借助企业法人这个载体,提高企业筹建的效率。
  (二)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拥有组织和服务具体项目,是有助于企业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申请审批,同时有助于审批部门开展审批工作。在目前的前置行政审批中,申请人一般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或直接申请审批,但这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够明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是应当针对申请人(自然人或其他提出申请的法人、组织)还是针对该企业法人不便掌握。但如果申请人先取得法人资格,在申请审批时,就可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请,从而有一个明确、合理、合法的主体,也便于有关审批部门认准主体,开展工作。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投资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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